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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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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4 09:32
不可抗力有哪些
最佳答案
问题一:不可抗力都包括哪些内容?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尽管不同法律,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在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制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事故、原材料匮乏、能源危机、原配件供应不及时等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未按以预定日期出航等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防止盲目接受。问题二:合同中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准确的定义是什么,合同法中有详解吗?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也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问题三:不可抗力的特点有哪些,不可抗力包括哪些情形 不可抗力的特点有
一、不可预见性
所谓不可预见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所谓不可预见,不是指不能看见,也不是指没有预见,而是指不能预见。当事人没有看见或者没有预见的事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民事主体就应当预见到的。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能预见到。这两种标准,有时要结合使用,有时也可单独使用。
二、不可避免性
所谓不可避免性,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事件的发生虽然不可预见,但其发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主体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不属于不可避免。
三、不可克服性
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同样,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不能克服,但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完全可以得到缓解,则能够缓解的部分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此外,还应具有履行期间性。
所谓履行期间性。就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在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以后,终止履行之前发生。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在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者履行之后,或在一方迟延履行而又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履行期间性的特点,不可抗力事件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才能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迟延履行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间,则因丧失履行期间性,不能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问题四:什么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view/27178.htm问题五:不可抗力因素,具体包括哪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问题六:法律上说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将导致当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责。问题七:不可抗力事故的要点有哪些 最佳答案检举 一般而言,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人为不能丁抗的。
意外事件——指突发事件,原意是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比如,有人摔伤了,被东西砸到了。
1、“意外事件”的发生是绝对不可以被预见的,“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有可能被预见的,比如天气预报可以事先报告风浪情况,地震震源和影响地区。
2、“不可抗力”是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但是“意外事件”却是有可能被克服或避免的。
3、“不可抗力”不可以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只能是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等重大社会事实。而“意外事件”应该包括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自然灾害等一般归属于不可抗力。这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有案例的。
季节性气候是合同法上的通用条款,一般是约定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索赔的要求一般不予支持。通常可以判决延长工期等。未约定的,先经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问题八:不可抗力 是什么意思啊? 不可抗力bù kě kàng lì
[释义] 法律学名词。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抗御的强制力量,如台风、洪水、地震或战争等。在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引起财物毁损的,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问题九: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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