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京华时报上报道了一篇《8万元买二手车获13万理赔》的文章,其中有段话,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涉案车辆原车主在2008年8月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金额为14.5万余元,已经扣减了从开始驾驶到投保前车辆的折旧。因此,计算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应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14.5万余元为基础,扣减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车辆折旧,计算后的数额为13.8万余元。仲裁委据此裁决保险公司赔付樊先生13.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载明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没有载明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本案中,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保险价值,而是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应当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车辆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仲裁委的裁决应予维持。
什么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价值?什么事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