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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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8 10:12
- 提问者网友:不要迷恋哥
- 2021-01-07 12:45
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1-07 13:1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1-07 15:07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2楼网友:千夜
- 2021-01-07 14:33
一、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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