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签无固定期合同,但单位要裁员是如何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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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2 21:38
- 提问者网友:辞取
- 2021-01-22 04:38
我于此单位工作已11年,今年45岁,如若被裁员,赔偿是怎样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1-22 05:58
赔偿的标准分段计算:
第一部分: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
参加工作以来至2008年1月1日的年长(即:10*您的月工资收入)。注意,如果您的月工资收入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则按企业平均工资来执行。比如,您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资是每个月1000元,而你们公司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则这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10年工龄乘以2000元/月=20000元。
第二部分: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即1年*您目前的月工资收入)。注意,这里您的月工资收入是您的实际收入,若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标准,仍按您自己实际的来。以上面的标准为例,则是:1年工龄乘以1000元=1000元。
您的总经济补偿是:21000元。(按您月工资1000元来算的)
我是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的会员,所以我很清楚。如果您要具体的计算补偿标准,可以给我联系。提供以下信息:
参加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工龄、2008年1月1日前的月平均工资、你们企业在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您目前的月平均工资。
有上述信息后,就可以计算出详细的补偿标准了。
第一部分: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
参加工作以来至2008年1月1日的年长(即:10*您的月工资收入)。注意,如果您的月工资收入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则按企业平均工资来执行。比如,您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资是每个月1000元,而你们公司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则这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10年工龄乘以2000元/月=20000元。
第二部分: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即1年*您目前的月工资收入)。注意,这里您的月工资收入是您的实际收入,若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标准,仍按您自己实际的来。以上面的标准为例,则是:1年工龄乘以1000元=1000元。
您的总经济补偿是:21000元。(按您月工资1000元来算的)
我是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的会员,所以我很清楚。如果您要具体的计算补偿标准,可以给我联系。提供以下信息:
参加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工龄、2008年1月1日前的月平均工资、你们企业在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您目前的月平均工资。
有上述信息后,就可以计算出详细的补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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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山有枢
- 2021-01-22 07:0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1-22 06:52
你可以查看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 因为内容比较多 你可以自己去看一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具体条款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有详细说明
赔偿的话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地四十七条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一年这算一个月 六个月的算一年 不满六个月按六个月这算
- 3楼网友:一秋
- 2021-01-22 06:28
公司重组裁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经济裁员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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