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知我被开除,并开出了 书面通知书,写明了 “你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 第10条 开除处理”
而在 仲裁时,公司又添加了其它理由,如 第20条等。 对于公司提出的 我没有准备,仲裁输了,仲裁认定 第20条。
请问, 通知书已经写明开除理由及条款,还可以添加其它理由吗?
仲裁这样审理有误吗?
谁能给详细的解释一下
公司通知我被开除,并开出了 书面通知书,写明了 “你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 第10条 开除处理”
而在 仲裁时,公司又添加了其它理由,如 第20条等。 对于公司提出的 我没有准备,仲裁输了,仲裁认定 第20条。
请问, 通知书已经写明开除理由及条款,还可以添加其它理由吗?
仲裁这样审理有误吗?
谁能给详细的解释一下